4月22日上午,湖北一名女子遭前男友泼汽油烧伤致残案二审开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将另行宣告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受害人陈女士申请抗诉,同时被告人覃某某提出上诉。此次庭审的争议焦点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一审量刑是否适当等。
覃某某与陈女士曾是恋爱关系,后来分手。根据一审判决书,2023年10月18日,即案发前一天,覃某某来到陈女士工作地纠缠她,陈女士报警后二人在派出所接受了调解。当晚,覃某某偷听了陈女士与他人的通话,心生怨恨并产生了杀死对方后同归于尽的想法。次日9时许,覃某某携带水果刀和一瓶半汽油翻入公司厂区,在陈女士办公室内泼洒汽油并点燃。一审法院认为,覃某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有重复性的侵害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书显示,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且覃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已支付59300元医疗费,具有一审认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检方在二审中抗诉认为,一审错误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因为当时覃某某只是请求在场他人拨打救护车电话,而没有报警。检方还指出,本案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民警调解后承诺不再纠缠,却没有悔改之意,反而实施了泼洒汽油的行为。因此,一审量刑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
关于自首问题,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尽管覃某某没有报警,但他参与了施救,并且明知自己会被抓但没有逃跑。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事前准备了刀具和汽油,具有极端致害性,被害人在逃跑时被二次泼洒汽油,导致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有主观杀人故意和客观杀人行为。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覃某某表示对不起,他的冲动行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希望早日出去赔偿受害者。庭审过程中,被害人陈女士情绪失控,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她提到,覃某某的行为给她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全身多处烧伤,经历了痛苦的治疗过程,气管曾被切开。陈女士还称,覃某某曾在庭审中威胁她。
公开报道显示,事发后,陈女士全身烧伤面积达69%,2024年进行了12次植皮手术。恩施市公安局的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她的手功能丧失,达到伤残五级,全身体表多处瘢痕,伤残程度为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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