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边走路边刷手机的习惯,也难免会因为一时疏忽被绊倒。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导致摔倒,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天中午,李女士在餐厅用餐完毕后,一边看手机一边向外面走去。当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因全神贯注盯着手机,不小心摔倒在地。监控视频清楚记录了这一幕:李女士从餐厅出来后,左脚刚踩在台阶左侧斜坡上,右脚还没来得及抬起就顺着斜坡滑倒,整个人失去了平衡。虽然右臂撑在台阶上,但还是滑到了台阶下方的路面上。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或冰冻。摔倒后,李女士在地上坐了大约5秒钟,随后自己站了起来,继续边走边看手机离开了现场。10天后,李女士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李女士认为骨折是由于餐厅门口摔倒所致,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因此,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此行为本身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其通行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并不能预判也不能控制。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李女士诉请,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应对场所内潜在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无需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担责。行走时低头操作手机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该行为将自身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中。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存在正常使用痕迹,若其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则不能苛责管理者“绝对安全”。我们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遵从安全健康的日常行为规范,看清脚下路,莫做“低头族”。
文章来源于网络。发布者:财华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leiduan.cn/5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