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卢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一年,法院支持了其休学损失赔偿请求。2023年10月,卢某搭乘李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岳阳时发生事故,导致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卢某伤后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7月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卢某是在校大学生,因治疗和康复需要休学一年。卢某与李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休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李某负全责,但卢某未按规定系安全带,需自负全部损失5%的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再减轻李某20%的责任。
关于休学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卢某因交通事故休学一年,增加了相应生活消费性支出,该损失与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法院酌定为15000元。
最终,李某应承担卢某包含休学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责任的75%,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尚需赔偿3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指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不仅影响学业,还给家庭带来额外开销。休学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依法应纳入赔偿范围。法院结合伤害后果、休学合理性、休学时长及额外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以弥补受害人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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