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常遭邻居吐痰起诉获赔3800元 法院判决维护人格尊严!新会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向邻居无故吐痰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判决赵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清洁费共计3800元。
王某与赵某住在同一栋楼,是上下楼邻居。自2024年6月起,王某经常在家门口闻到异味,发现大门把手、挥春等有涂抹污物及地上总有烟头等垃圾,几乎每天都需要对门口区域进行清理。后王某调取监控查看发现,在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楼上住户赵某在上下楼梯经过王某家门时,经常朝王某家大门区域吐痰、丢弃使用过的婴儿尿不湿、纸巾等,上述不良行为达20次。
王某认为,赵某的行为给其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困扰,行为恶劣,且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王某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停止类似不良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清洁费、消毒费等费用共6000元。
门口常遭邻居吐痰起诉获赔3800元 法院判决维护人格尊严
赵某辩称自己有鼻炎,有时确有吐痰、丢垃圾丢烟头及涂抹污物等行为,但均非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作为同住一栋楼的邻居,本应建立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赵某无故多次向王某房屋门口固定位置吐痰及丢弃垃圾,虽然房屋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但赵某的行为直接致使王某在房屋出入及居住时产生被他人唾弃、侮辱的感受,对其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构成了对王某人格尊严的损害,侵害了王某的一般人格权。另外,痰、烟头、废弃纸巾等垃圾极大可能携带病毒、细菌,而楼道属于公共区域,赵某在公共区域内吐痰及丢弃垃圾的行为不仅破坏住宅楼的环境,更有可能造成病菌传播,在楼内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鉴于赵某对王某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考虑赵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次数和造成的影响范围以及王某恢复房屋周边环境原状必然产生的费用,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墙之隔,门庭相对,也是我们周围温暖、闪光的空间。文明、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与邻为善、与邻为伴”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邻居之间应相互尊重,以良善的心态去经营邻里关系,找到与邻居们和谐共处之道,才能让幸福更触手可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这些权利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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