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虽然未在招聘要求中限制求职者性别,但在收到简历后仅3分钟便以“招男性”为由婉拒了一位女性求职者。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
小丽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网上看到上海某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并未对求职者的性别作出要求,于是她投递了自己的简历。然而,根据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公司在浏览简历3分钟后回复称“简历未通过筛选”。感到疑惑的小丽主动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对这样的答复,小丽继续追问具体理由,但公司没有再做回应。
小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辩解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行为,“招男性”的说法只是为了缓解小丽因未被录用而产生的不适感。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在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因此不接受公司的解释。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求,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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