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江西景德镇“司机撞死一家三口案”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完毕,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司机廖某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4年10月2日,廖某宇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加速至129km/h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
庭审期间,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2024年10月2日下午,受害人胡某、王某某带着不满一岁的孩子前往父母家吃饭,一家三口从昌江大道北侧过马路至南侧时被一辆疾驰的车辆撞倒。事故发生后,景德镇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廖某宇(男,20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勘察、检验鉴定,廖某宇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案件材料,廖某宇超速行驶的原因是在车上与其女友发生争吵,泄愤开快车。根据起诉书,2024年10月2日晚,廖某宇驾驶车辆沿景德镇市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他与同车朋友孙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懑。绿灯亮起后,廖某宇在限速40km/h路段超速行驶,将油门踩至100%加速连续14秒,车辆速度达128.96km/h。孙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劝说其减速,但廖某宇仍继续加速,最终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胡某一家三口。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涉事车辆碰撞前约2秒时行驶速度约为129km/h,碰撞前约0.4秒时行驶速度约为105km/h-109km/h。其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及前照灯事故前均正常。数据表明,廖某宇疑似因超速无法避让,碰撞前减速已于事无补。
公诉方认为,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宇的刑事责任。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许涵林律师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上危害程度的差异。交通肇事罪是相对较轻的罪名,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心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很重的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危害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本案中,公安机关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经过侦查认定行为人故意为之,再将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审慎。廖某宇出于愤懑猛踩加速踏板的行为涉嫌放任危害,属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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